7月8日,证监会官网披露,近期,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的《关于进一步放开外国人A股证券账户开立政策的请示》,已获国务院原则同意。证监会7月8日就《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》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的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      据证监会披露,此次主要是放开以下两类人员在境内开立A股证券账户:一是在境内工作的外国人;二是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外工作并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。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,允许以下两类外国人直接开立A股证券账户:一是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。二是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外工作并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。
    在具体制度修改方面,《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第二款改为:“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、中国法人、中国合伙企业,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”,并增加一款,作为第三款:“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,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,报中国证监会批准”。
      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,可以成为激励对象”;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,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。”
      按照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,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,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,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,通过例外规定的方式,在法律上为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提供了依据。近年来,随着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,已经允许部分外国人在A股开户。
      目前政策主要允许三类外国人:一是取得我国永久居留身份证(又称为“中国绿卡”)的外国人,可以开立A股账户。二是外国人在境内依法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A股上市的,可以开立A股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。三是按照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,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,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,可以开立A股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。
      根据证监会的表述,上述政策放宽,增加对外籍员工的股权激励,一方面是为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,另一方面起到资本市场扩大开放、吸引外资的作用。    
      当前,中国资本市场的跨境监管合作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。早在1994年,国务院就颁布了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》,赋予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,开展跨境执法合作的权限;2005年《证券法》修订,进一步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中国证监会开展跨境执法合作的权限。